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摘要: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机标关键词:人民共和国乙类传染病疫区政府行政区域县级卫生检疫紧急措施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13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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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671-2781
年,卷(期):2005,11(2)
所属栏目:政策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