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处方的中药剂量看中医药立法的紧迫性
王晓燕
青岛百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266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这从法律上免除了药剂人员的处方否决权,同时也赋予了处方医师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的自由裁量权:由此造成的医疗损害时有发生.为保证中医药的有序发展、医师合法处方及患者安全用药,中医药立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中医药中药剂量临床执业药师医疗损害
分类号:D912.6(法学各部门)R969.3(药理学)
论文发表日期:201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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