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特点
刘象辉
解振平
杜乐勋
1.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市,1500862.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市,1500863.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市,150086
摘要: 1医疗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具有重大意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与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
机标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组织器官损伤诊疗医疗卫生管理重新界定医疗机构
分类号:D082(其他政治理论问题)
论文发表日期:2003-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65-65 )
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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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03,23(12)
所属栏目:医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