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案书写中潜在性法律问题的探讨
刘宁
孙素玲
1.山东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淄博市,2550292.山东省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淄博市,255029
摘要: 正在修订、不久将要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1].这一重大举措意味着多年来一直由医院严密保管,病人及家属不得查阅的内部专业资料要全部向患者公开.也就是说,当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对簿公堂时,病案将作为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其字字句句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即使我们在疾病的诊断上没有失误,但由于病案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有错误,也有可能在纠纷处理和事故鉴定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局面,承担本可以避免的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看来"写出来的官司"绝不是危言耸听.
机标关键词:病案书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律依据病历资料重大举措诊疗过程责任
分类号:R1(预防医学、卫生学)
论文发表日期:2001-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45-46 )
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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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1-5329
年,卷(期):2001,21(3)
所属栏目:医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