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文书在举证倒置中的法律地位
王向荣
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山东东营,25703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等客观资料,以分析、查找医疗和护理工作中的缺陷,作为状告医院的依据.因此,无论从国家法规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护理的相关记录均已成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作为举证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1].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对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不理解的行为,都希望有个说法.因此,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会仔细地比对护理文书,并千方百计寻求其中的缺点和漏洞,辨别文书记载事实的真伪.因此,护理文书必须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而在实际工作中,护理文书的书写常常很难达到以上要求,虽然卫生部已经取消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的书写,但仍然保留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因此,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提高护理文书的质量,保障护理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利益,尤为重要.
机标关键词:护理文书举证倒置医疗机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号:R197.323(卫生事业管理(保健组织与事业))
论文发表日期:2012-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3( 107-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