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室护士工作中应采取的举证措施
李玉芹
黄冬萍
王海霞
1.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青岛,2661002.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青岛,2661003.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手术室工作特点是节奏快,急症、危重、抢救病人多,且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手术、大手术、高难度手术的不断开展,一些未知情况或意外情况发生的频率相对增多.且手术操作以有创操作为主,有些手术因创面暴露时间太长,使感染的发生率也相对增高.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手术室护理工作管理,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保护护患的合法权益,保证纠纷发生时能够准确的举证,结合以往手术室工作中存在的举证不能,采取了相应的举证措施,并取得满意的效果[1].
机标关键词:手术室工作护士工作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手术室护理有创操作因果关系
分类号:D9(法律)
论文发表日期:2005-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2( 383-4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