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必然要件——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农药公司、山东省某农药研究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刘军生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250001
摘要: 1 案评要旨
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生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并不必然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必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不必刻意界定竞争关系,经营业务虽不相同,只要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依然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原告为种子经营企业,被告为农药经营企业,两者虽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竞争原则,破坏了原告的竞争优势和商誉,同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权.
机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竞争关系山东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农药公司
论文发表日期:2009-01-01
在线出版日期:2026-09-12(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4( 33-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