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不良事件如何鉴定?
易正明
成都誉美医院质量控制办公室, 成都,610051
摘要:《临床误诊误治》2011年上半年连续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专栏研讨,对我们基层医院管理者来说,获益匪浅.《侵权责任法》规定凡是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都具有侵权的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有不可原宥性.事实上,疾病的发生和转归是难以掌控的,所以对医疗不良事件的鉴定就显得十分关键.笔者认为临床与司法两种鉴定不可替代,只能互补.临床鉴定是对医疗全程的决策与体现,而司法鉴定则局限在病理和功能.
关键词:医疗不良事件临床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
分类号:R-05(医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论文发表日期:2011-10-08
在线出版日期:2025-08-15(本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页数:1( 103 )
临床误诊误治

临床误诊误治

CSTPCD
ISSN:1002-3429
年,卷(期):2011,24(11)
所属栏目:《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